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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130

  • 申请胡*甲强制医疗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实施故意杀人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胡**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而其法定代理人对其无力监管。综上,被申请人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强制医疗程序的条件,应当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井研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苏某某强制医疗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苏某某实施暴力行为,伤害不特定多人,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申请人所患精神分裂症,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法应当对其强制医疗。醴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苏某某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 二审再审决定书(2)

    原审被告人王**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日以(2013)灵刑初字第004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以宿检刑抗(2013)19号刑事抗诉书对灵璧县人民法院(2013)灵刑初字第00411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 原审被告人贺新征指令再审决定书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 原审被告人何立新再审决定书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 董某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再审决定书

    原审被告人董某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以(2013)溪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2月25日,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检刑抗(2013)24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 栗某某信用卡诈骗罪再审决定书

    原审被告人栗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以(2013)南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1月27日,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检刑抗(2013)2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对被告人栗某某适用法律错误致量刑畸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强制医疗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唐某某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对被申请人唐某某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 薛某某一审强制医疗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薛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申请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 李*强制医疗决定书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刑强医字(2013)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予以强制医疗,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席法庭,被申请人李*及其监护人杨某某、诉讼代理人冉茂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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